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乌兰浩特储存室外玻璃钢消防用水的消防水箱

1、 消防水箱应设置取水口(井),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 6.0m;
 
2、 取水口(井)与建筑物(水泵房除外)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;
 
3、 取水口(井)与甲、乙、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 40m;
 
4、 取水口(井)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 60m,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,可为 40m。
 
5、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,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。
 
消防水箱的出水、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要求:
 
1 、消防水箱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;
 
2 、消防水箱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,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箱水 位的装置,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;
 

3 、消防水箱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,并应采用间接排水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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